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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麻祥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祥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祥怀,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于长春市双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祥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麻祥怀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便隐瞒自己有服装精品屋的事实,向政府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2007年7月到2011年9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26130元。案发后,被告人麻祥怀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麻祥怀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麻祥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低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祥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麻祥怀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便隐瞒自己有服装精品屋的事实,向政府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2007年7月到2011年9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26130元。案发后,被告人麻祥怀被传唤到案,并全部返还了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麻祥怀的自然情况和无前科劣迹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4日,将涉嫌诈骗的麻祥怀传唤到案。3、吉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书、申请承诺书、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残疾证、学生证明、病例等,证实:办理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材料,并承诺提供的材料都属实等情况。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证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麻祥怀拥有机动车的事实。6、个体户注销情况,证实:20ll年9月26日双阳区超龙商厦麻祥怀服装精品屋注销。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麻祥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领取低保补贴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在东桥社区从2007年到2011年负责低保工作,后来到别的地方工作一段时间。2016年有回到东桥社区,负责医保工作。麻祥怀申请低保的事,是我负责办理的,大约2007年7月份麻祥怀到东桥社区找我,说家庭困难,还有残疾,一家三口没有经济收入,我就把申请低保的条件给他讲了,他说他符合低保标准,就把有关材料报上去了,后来麻祥怀的低保就办下来了。我们每年还要核实两次,他都说没有房、车、店。2、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葡京大厦三楼经理,从2005年,一直到2011年年末,麻祥怀在葡京大厦有摊位,经营男装。从2005年一直到2011年年末,营业额和利润多少,我不知道。(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麻祥怀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约2007年7月份或8月份的时候,我找到东桥社区姓张的低保员(指张某某),我跟他说我家庭困难,我和我媳妇身体都有残疾,没有工作和经收入,想办低保。姓张的跟我说了低保的政策后,我说我条件符合。姓张问我是干哈的,还问是否有车、房、店啥的,收入多少。我说我没工作,也没有车、房、店啥的,条件符合。姓张就告诉我需要准备啥材料,我就准备好给姓张后,过了一段时间,我的低保就办下来了,我通过一张邮政储蓄的存折领取的低保金。我隐瞒了我在岭下葡京大厦有卖男装的摊位及车、房的事实。但这个摊位开始挣点钱,后来就赔钱了。车是我父亲给我买的,让我拉活挣钱,房是我母亲出钱买的,让我们住。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麻祥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麻祥怀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麻祥怀与其妻子均有残疾,无前科,认罪、悔罪,经社区调查对其采取非监禁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祥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崇& # xB;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全   音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