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黄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住所地嘉兴市斜西街461号。负责人裘少士。被执行人黄辉,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新区。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嘉南商初字第69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黄辉名下的位于嘉兴市秀洲新区佳园小区4幢103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嘉南商初字第6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黄辉名下的位于嘉兴市秀洲新区佳园小区4幢103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昭明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童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