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鄢金发与余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金发,余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39-3号申请执行人鄢金发,男1955年2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望江县。被执行人余雷生,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望江县。本院在执行:鄢金发与被执行人余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余雷生存款55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余雷生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