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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韩淑云与磐石市烟筒山镇银河浴池相邻关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淑云,磐石市烟筒山镇银河浴池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淑云,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东(韩淑云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磐石市烟筒山镇银河浴池,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营者:马秀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马秀华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淑云因与被上诉人磐石市烟筒山镇银河浴池(以下简称银河浴池)相邻关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号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淑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东、被上诉人银河浴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周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淑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银河浴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韩淑云的房屋于2002年2月1日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银河浴池房屋之间1.5米的通道有部分是在韩淑云房屋占有使用范围以内。银河浴池施工时将韩淑云房屋地面和墙面损坏不予修整。住宿饮酒客人过往弄脏环境、人员噪声和锅炉排放严重影响韩淑云生活经营。对涉案通道部分封堵是保护自家用房不受侵害。银河浴池出入另有通道可走。涉案通道不是唯一通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银河浴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银河浴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韩淑云立即拆除银河浴池所走通道的堵塞设施,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银河浴池经营所用的商用楼房(所有人姓名:王君,房产证号:吉房权磐字第2-3-798-0834-2号)与韩淑云所有的坐落于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的营业住宅楼房(所有人姓名:韩淑云,房产证号:吉房权磐字第2-3-806-08**号)相邻,两栋楼之间留有约1.5米的巷道供人行走,该巷道已形成约有10余年。2016年7月,韩淑云将该巷道靠近其楼房约1米的位置用栅栏堵塞,致使该巷道变窄。另查明,银河浴池南侧建龙小区的进户通道由银河浴池作为消防通道使用。一审法院认为,银河浴池要求韩淑云拆除堵塞通道设施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韩淑云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当事人双方诉争的通道已形成多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之规定,韩淑云将本案中诉争的通道进行了部分堵塞,影响了银河浴池及他人的生产、生活,韩淑云应将该通道恢复原状。二、关于银河浴池要求韩淑云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因未提供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韩淑云抗辩银河浴池可另开通道的问题,银河浴池与烟筒山镇建龙小区签订的协议中第二条写明,银河浴池南侧的小区进户通道允许银河浴池永久使用,以便作为银河浴池的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系单独通道不适合作为平时通行的通道。另外,经一审法院实地查看,本案中双方诉争的通道,除有部分到银河浴池洗浴的顾客通行之外,还有部分建龙小区居民从该通道行走,故对于韩淑云该条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韩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银河浴池经营所用的商用楼房(所有人姓名:王君,房产证号:吉房权磐字第2-3-798-0834-2号)与韩淑云所有的坐落于磐石市烟筒山镇南庆街的营业住宅楼房(所有人姓名:韩淑云,房产证号:吉房权磐字第2-3-806-08**号)之间的巷道栅栏拆除,将该巷道恢复原状;驳回银河浴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韩淑云向本院提交了吴云喜、刘发东、邱建、郭云江联名证言1份、谷歌地图图片3张,证明:韩淑云房屋联建时,没有本案诉争通道。银河浴池向本院提交建筑位置地形图1份、城区规划图1份、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1份、房屋照片1组,证明:韩淑云没有按照规划建设房屋,房屋另外通道系消防通道,韩淑云将本案诉争通道进行封堵。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银河浴池与韩淑云的各自房屋并不相连,两座建筑之间留有约1.5米以上的通道,房屋坐落现状与相关城市规划设计相符。且银河浴池房屋建设完成在前,韩淑云房屋建设完成在后。故本案能够认定该通道是现有房屋建设之初的既有通道。韩淑云对该通道进行部分封堵,阻碍了银河浴池以及城镇公众的通过使用,其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各方应当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韩淑云关于财产损害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本案合法的抗辩理由。银河浴池要求韩淑云拆除堵塞通道设施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上,韩淑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韩淑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那译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