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安民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肖金萍、黄贵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金萍,黄贵基,萍乡市金丰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安民684号原告:肖金萍,女,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黄贵基,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第三人:萍乡市金丰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汇蓝国际5栋2单元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300781468983D。法定代表人:李瑜珺。本院受理原告肖金萍与被告黄贵基、第三人萍乡市金丰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肖金萍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贵基、第三人萍乡市金丰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金萍撤回对被告黄贵基、第三人萍乡市金丰房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金萍负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