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执4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荣、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荣,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苏志泳,徐应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4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胡荣,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7265Q。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负责人。被执行人苏志泳,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被执行人徐应善,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胡荣与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苏志泳、徐应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义务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苏志泳、徐应善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胡荣依法申请执行,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遂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苏志泳、徐应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风险提示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5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苏志泳、徐应善至今仍未履行。因案件久拖未能执结,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浙丽执管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提级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作出(2016)浙11执4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2016)浙11执49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志泳、徐应善在百色市华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享有的60%、20%的股权。并查明,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2015)丽遂商初字第83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先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志泳上述股权。2017年3月13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丽遂执民字第1340、1439号函,将在先冻结被执行人苏志泳上述股权所取得的处置权移交本院。2017年3月29日,本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苏志泳、徐应善上述股权。2017年4月30日,买受人罗育文、胡荣以人民币7840000元最高竞价成交,并已交清竞买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苏志泳在百色市华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451022000100644)所有的60%股权中的30%股权以人民币2434320元归买受人罗育文所有。另30%股权以人民币2434320元归买受人胡荣所有。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育文、胡荣时起转移。二、将被执行人徐应善在百色市华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451022000100644)所有的20%股权以人民币2971360元归罗育文所有.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育文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罗育文、胡荣自行持本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股权转户中所需的税费,由买受人罗育文、胡荣以及被执行人苏志泳、徐应善(原股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罗育文、胡荣承担。四、解除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以及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志泳上述股权的冻结和轮候冻结[法律文书文号:(2015)丽遂商初字第83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1执4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五、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应善上述股权的冻结[法律文书文号:(2016)浙11执4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