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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凤祥与唐美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美兰,高凤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美兰,女,193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凤祥,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再审申请人唐美兰因与被申请人高凤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348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美兰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其不服本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到日本处理女儿后事,故未能收到开庭传票。二审法院以“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裁定违法,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唐美兰认为高凤祥建房时占用了其自留地,现要求高凤祥赔偿其损失5000元并返还占用的土地。本院以(2016)苏061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唐美兰的诉讼请求。唐美兰不服,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上诉人唐美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为由,作出(2016)苏06民终3480号民事裁定,裁定按唐美兰撤回上诉处理。唐美兰认为该裁定违法,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唐美兰是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是不可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业务指导下的本院申请再审。故唐美兰的再审本院不应当受理,受理了则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综上,唐美兰向本院提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唐美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坚审 判 员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