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恢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建云,陈恒,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恢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684802-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主要负责人:徐建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军,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兴,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4578-7,住所地常熟市东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20981-6,住所地常熟市兴隆镇私营经济城。法定代表人:陈建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云,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陈恒,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陈佳,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建云、陈恒、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Ba1007101409254304)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90万元及截止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34677.5元及自2015的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9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Bb1007271503130028)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39629195.98元及截止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39629.2元及自2015的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9629195.98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罚息。三、被告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确认上述第一、二项欠款中本金的还款方式为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780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余款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Ba1007101409254304)项下990万元借款的利息的还款方式为:自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欠息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的欠息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16年1月31日以99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支付。(编号Bb1007271503130028)银行承兑协议项下39629195.98元的借款的利息还款方式为: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欠息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的利息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16年1月31日以39629195.98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四、被告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68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1830元,由被告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六、如被告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的全部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原告有权以变卖、拍卖坐落于被告陈建云名下的常熟名流世纪庄园丰泽岛11幢房产(权利价值720万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价值203万元),被告陈建云、陈恒、陈佳名下的南山花园2区2幢房产(权利价值724万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价值219.8万元),被告陈恒、陈佳名下常熟市山湖苑2区39幢房产(权利价值517万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价值172.2万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被告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建云对被告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建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恒意化纤有限公司、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陈建云、陈恒、陈佳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与抵押物首封权利人中信银行常熟支行协商完毕,其同意将抵押物交由南京银行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16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评估拍卖裁定等法律文书。2、2016年3月14日,被执行人陈建云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名流世纪庄园丰泽岛11幢房地产交由法院拍卖。3、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建云协议了丰泽岛11幢房地产的起拍价。陈建云提出要求,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须撤回本次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亦确认待房产拍卖款进入法院帐户后,撤回本次执行申请。4、2016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以人民币991万成交。5、2016年9月6日,本院将拍卖款979274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17255元)退至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帐户。6、2016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被执行人陈建云、陈恒、陈佳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去除。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陈建云、陈恒、陈佳的请求不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予以驳回。上述事实,有邮寄凭证、执行笔录、成交裁定、汇款凭证、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陈建云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名流世纪庄园丰泽岛11幢房地产交由法院拍卖,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亦在执行笔录中确认,待该房地产拍卖款汇入法院帐户后,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拍卖了上述房地产,并将拍卖款汇至申请执行人银行帐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