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赖爱连、李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爱连,李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647号之一申请人:赖爱连,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申请人:李瑾,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赖爱连与被申请人李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瑾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住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瑾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位于本区凤凰街府前路磨盘石居委会6栋住房一套(产权证号1320666-××9)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赖爱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韩定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利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