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红、郑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晓红,郑式强,林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262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76278B。法定代表人:高剑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英,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红,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式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森,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郑式强、林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秀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红、郑式强、林森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晓红、郑式强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5000元、期内利息44187.98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20日为7232.4元,其后逾期利息以本金2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067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林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晓红与被告郑式强于1989年4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夫妻关系。2014年9月3日,被告陈晓红、林森与原告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8561120140041956,被告陈晓红为借款人,被告林森为保证人,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30万元,被告陈晓红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保证担保范围、违约责任(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等等。2014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陈晓红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期间为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月利率10.045‰,到期还本,按季结息。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被告陈晓红、郑式强、林森未作答辩,亦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均有原��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被告陈晓红、郑式强、林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该事实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陈晓红、郑式强、林森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红、郑式强应共同偿还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包括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期内利息为44187.98元;逾期利息为7232.4元,并以本金27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06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二、被告林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晓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3098元,由被告陈晓红、郑式强、林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