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玲梅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玲梅,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玲梅。委托代理人:李省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万庆,区长。出庭行政负责人:陈波,副区长。委托代理人:霍生茂,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海儒,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苏玲梅因诉被上诉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陈仓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苏玲梅起诉称:陈仓区政府作为直接给付养老金、医疗门诊费的责任人,没有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99号文件《关于解决县区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原则,解决苏玲梅丈夫景元科(逝世)退休待遇问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2013年1月10日第一次常务会所作出按70%比例给付原告养老金(事、企业差额)的决定违法;2.判令被告从2011年元月算起按照国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规定的数额标准,足额调整并补发被其拖欠和克扣的养老金生活和住房补贴。原审法院认为:景元科生前系陈仓区电影院退休职工,原告苏玲梅是景元科的配偶。本案中,被告2013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有被告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其中,对陈仓区文化广电系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与事业退休费差额的补贴实施办法进行议定。被告陈仓区政府在2013年1月18日作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纪要,原则同意陈仓区文广局提出的全区文化广电系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与事业退休费差额的补贴实施办法:即全区文化广电系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文化体制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国家关于城镇企业退休养老金发放和调整的有关政策,对于企业基本养老与事业单位退休费的差额部分按照实际差额(津贴部分按全额单位标准核算)的70%作为核算基数补贴,补贴总额每年列入财政预算。该实施办法是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宝政办发(2007)99号文件“关于解决县区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县区文化系统电影公司、影剧院、剧院、剧团等事业单位,维持其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体制不变,给予离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待遇,企业养老与事业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单位或县区财政予以解决”的意见作出的。该会议纪要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纪要不可诉。虽然会议纪要约束参会行政机关,但对外部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需要通过参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对原告苏玲梅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具体实施办法由陈仓区广电局作出。故原告苏玲梅请求确认被告2013年1月10日第一次常务会议作出按70%比例给付原告养老金(事、企业差额)的决定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苏玲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苏玲梅。上诉人苏玲梅上诉称:事业单位退体职工享受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执行标准,无可厚非。2007年,宝鸡市人民政府针对市、区、县实际存在的此类问题,下发了(2007)99号文件,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解决。陈仓区政府推拖数年,直到2013年l月10日才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1月起,以国家规定标准的70%比例给上诉人调整、支付事、企业养老金差额部分,其余30%部分无任何确定性结论。(一)原审裁定违背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该规定是国家对被告的强制性要求。上诉人明显受到被上诉人召集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之影响,致使养老金等待遇得不到足额支付,原审裁定确认为该会议纪要对苏玲梅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违背了事实。(二)原审裁定违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据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属于受案范围。综上,本案诉讼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保障和调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被上诉人陈仓区政府答辩称:陈仓区政府于2013年1月10日召开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了陈仓区文化广电系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养老金与事业退休费差额补贴实施办法,会议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宝政办发(2007)99号文件,原则同意陈仓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的实施办法。研究决定后便由时任副区长张欣负责,区文广局、人社局、财政局会商,着手安排实施。于2013年10月份差额补贴落实到位。上诉人享受退休待遇是以其退体前所在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为前提,被上诉人为了平衡企业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费的差额,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宝政办发(2007)99号文件精神及陈仓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的实施办法对上诉人进行了补贴,不具有违法性。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合法、正确的。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玲梅的诉讼请求是:确认陈仓区政府于2013年1月10日在第一次常务会议所作出按70%比例支付文化广电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企业、事业退休费差额的决定违法,并判令足额调整补发养老金及生活和住房补贴。本案上诉人请求事项,是我国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改革前退休的原文化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问题。该争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各级政府在企事业改制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的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宏果审 判 员 马小莉代理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婉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