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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卫明与郭会林、涿州市范阳东路物资局小区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明,郭会林,涿州市范阳东路物资局小区业主委员会,涿州市佳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557号原告:杨卫明,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郭会林,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涿州市范阳东路物资局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尚青云被告:涿州市佳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宋丽霞,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卫明诉被告郭会林、涿州市范阳东路物资局小区业主委员会、涿州市佳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