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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584号原告程某,女,生于1998年9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某,男,生于1994年10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宝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