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584号原告程某,女,生于1998年9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某,男,生于1994年10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宝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