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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做出的(2017)晋0825执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某的存款20500元予以冻结。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存款20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润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