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太芬与被告付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芬,付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348号原告:刘太芬,女,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工务段绥芬河铁路线路车间工人,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付君荣,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铁路房产段绥芬河分段工人,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刘太芬与被告付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太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太芬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太芬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刘太芬负担。审判员 舒瑞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微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