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从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41号被执行人:彭从涛,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彭从涛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宜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彭从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