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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从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41号被执行人:彭从涛,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彭从涛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宜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彭从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