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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明、陈敏与繆建民、张阿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陈敏,繆建民,张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繆建民、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阿娜,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繆建民、张阿娜,男,1984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本市鼓楼区鼓楼花园*******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春元路14号力诺蓝钻领域1-101金溢兴投资公司张明、陈敏与繆建民、张阿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徐徐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繆建民、张阿娜所有的12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与之相适应的财产。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