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郝某,李某离婚民事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440号原告:郝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护士,住延寿县。被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医生,住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家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