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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董关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关保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7号罪犯董关保,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关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冀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关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3月8日批复,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琪、吕建涛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某1、王某1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董关保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董关保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关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管教干警任某、王某2及同监区罪犯张某2、戴某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罪犯董关保已缴纳部分罚金。本院认为,罪犯董关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关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