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忠、钱忠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永忠,钱忠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保173号申请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常德大道(美景花园1-06栋)。法定代表人:龙玲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被申请人:刘永忠,男被申请人:钱忠大,男本院在审理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永忠、钱忠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刘永忠、钱忠大银行存款55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刘永忠、钱忠大所有的现由刘永忠、钱忠大使用的一台徐工挖掘机(产品型号XE265C,产品识别代码XUG0265CLFKA00880,发动机编号6BG1-333173)或刘永忠、钱忠大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永忠、钱忠大银行存款55万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刘永忠、钱忠大所有的现由刘永忠、钱忠大使用的一台徐工挖掘机(产品型号XE265C,产品识别代码XUG0265CLFKA00880,发动机编号6BG1-333173)或刘永忠、钱忠大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俊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