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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锦荣与高智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锦荣,高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赵锦荣被执行人高智伟关于赵锦荣与高智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高智伟向申请执行人赵锦荣返还人民币12万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由被执行人高智伟负担。本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评估拍卖耗时过长,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拍卖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