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郭某7,郭某8,郭某9,郭某10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81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1,男,194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郭某2,男,1935年12月14日,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郭某3,女,1930年10月27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某4,女,1938年6月9日,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某5,男,1944年2月5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某6,男,1949年1月28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某7,女,1973年2月20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某8,女,1974年10月16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某9,女,1977年3月11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某10,男,1983年1月13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1与被执行人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郭某7、郭某8、郭某9、郭某10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610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