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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楚军申请执行马金武、马雅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楚军,马金武,马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658号申请人姚楚军,男,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尕庄红星村二巷。被执行人马金武,男,回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现西宁市城东区穆斯林大厦*单元****室。被执行人马雅琴,女,回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现西宁市城东区穆斯林大厦*单元****室。申请人姚楚军申请执行马金武、马雅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金武、马雅琴给付申请人姚楚军劳务费4950元,公告费及案件受理费349元。被执行人马金武、马雅琴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金武、马雅琴暂无可供财产执行,尚欠申请人马金武5299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祁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