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明未诉王立新、赵秀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未,王立新,赵秀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244号原告:唐明未,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被告:王立新,男,佤族,1962年1月15日生。被告:赵秀菊,女,佤族,1966年11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未与被告王立新、赵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明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未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唐明未承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