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肖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苏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475号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村刘高手屯。法定代表人杨洪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苏庆,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应收25元,由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孙海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