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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临沂顺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顺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105号原告临沂顺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东高都村。法定代表人肖友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顺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临沂顺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临沂顺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顺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马骏腾书 记 员 唐铭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