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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武周与李爱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327执610号张武周:你(或你单位)与李爱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豫0327民初536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爱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3579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43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