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彭昌国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昌国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昌国,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周宁县,住所地周宁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孙蔡章,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昌国犯放火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闽0925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彭昌国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彭昌国不服,以其点燃衣服为了熏蚊虫,并非放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昌国是听力残疾一级的残疾人,属聋人,一审庭审时未为其指定辩护人,限制了彭昌国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5刑初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成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