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534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张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张永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534号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88幢生活馆西南侧-1层。负责人:张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彬,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林,男,1972年5月25日生,住镇江市。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张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