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丁海林、易根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林,易根辉,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丁海林,易根辉,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丁海林,易根辉,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丁海林,易根辉,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丁海林,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乐平市人,住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易根辉,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生,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地址:高安市,组织机构代码:66202389-3。法定代表人廖德圣,职务:执行合伙人。申请执行人丁海林、易根辉与被执行人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相根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