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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邱瑜与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瑜,刘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初14号原告:邱瑜,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刘文华,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原告邱瑜诉被告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瑜、被告刘文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文华立即偿还借款及其利息15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0日,被告刘文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和650000元,共计850000元。2014年7月23日,刘文华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其间被告又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16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510000元。原告曾于2014年10月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一直口头同意立即还钱,但至今为止,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判决。被告刘文华辩称,欠原告邱瑜1510000元金额属实,是本金和利息累计起来的,对原告邱瑜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我现已因犯罪服刑,应不应该还钱由法律来认定。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邱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文华提供多笔借款。就借款本金及利息,经过双方对账后,刘文华分别于2013年12月30日、2013年12月30日、2014年7月23日、2014年12月1日向邱瑜出具借条四张,借款金额分别为200000元、650000元、500000元、160000元,四张借条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本院认为,邱瑜和刘文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刘文华接受了邱瑜的借款时依法成立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邱瑜可以随时要求刘文华返还。现邱瑜诉至法院请求刘文华返还借款15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瑜返还借款15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90元,由被告刘文华负担(此款原告邱瑜已垫付,被告刘文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卫丽娟人民陪审员  杨红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