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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诗与贵州省铜仁市金字塔健身连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贵州省铜仁市金字塔健身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27号申请人:刘诗,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江口县人,住江口县桃映乡。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金字塔健身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乔华。住址:铜仁市碧江区时代商汇。本院受理刘诗申请执行贵州省铜仁市金字塔健身连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碧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碧劳人仲案字(2016)第44号仲裁裁决书明确,由贵州省铜仁市金字塔健身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刘诗人民币75220.75元的义务。执行中双方于2017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金字塔健身连锁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刘诗人民币17000元的义务后,对余款58220.75元,申请人刘诗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金字塔健身连锁有限公司已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碧劳人仲案字(2016)第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