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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玉芬、吴周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玉芬,吴周平,刘耀文,刘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芬,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再审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周平,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耀文(曾用名刘伟),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审第三人:刘发忠,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再审申请人陈玉芬、吴周平因与被申请人刘耀文、原审第三人刘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黔02民终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玉芬、吴周平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书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民间借贷关系,且被申请人将所谓的借款交付给了再审申请人,缺乏证据支持;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借条,而是欠条,庭审中,被申请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将借款进行了交付,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而法院却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明显缺乏证据支持;2、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借贷关系,最多只能说明有欠款关系,但欠款原因需要被申请人举证证实,而且本案中没有相应证据。再审申请人已经说明,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因为再审申请人欠刘发忠154000元(该款已经通过法院判决处理),刘发忠写好欠条后,要求再审申请人在欠条上签字,再审申请人基于对刘发忠的信任,加之,欠条书写时,天较黑,再审申请人未对欠条内容进行核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欠款与经济往来,而是刘发忠想重复主张欠款,恶意诉讼;(二)本案认定为民间借贷,同时认定是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该欠条所记载的金额,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吴周平承担连带责任,将严重侵犯吴周平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撤销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及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民终92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再审申请人陈玉芬出具的欠条,能否作为借贷关系有效证据的问题。经审查:开庭审理中,再审申请人陈玉芬认可,欠条上签字是其所签,六处手印(盖在地址、签名、金额处)是本人所捺,从欠条中记载的内容及原审第三人刘发忠所陈述的事实经过,可以证实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再审申请人陈玉芬对该欠条的形成过程是清楚的,对欠条形成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明知的。陈玉芬申请再审称“欠条书写时,天较黑,未对欠条内容进行核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欠款与经济往来,而是刘发忠想重复主张欠款,恶意诉讼”的理由,并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充分,该欠条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2、关于再审申请人陈玉芬与被申请人刘耀文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经审查,欠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现被申请人刘耀文主张本案所欠款项性质为借款,该款是通过原审第三人刘发忠介绍所借,原审第三人刘发忠也陈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一、二审在庭审中查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均为亲戚关系,该借款为现金交付,符合常理,并且原审第三人刘发忠与再审申请人的借款纠纷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为此,再审申请人陈玉芬主张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借贷关系的理由不充分;3、关于再审申请人吴周平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审查,再审申请人吴周平与再审申请人陈玉芬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二再审申请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申请人刘耀文主张由二再审申请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此,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充分。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吴周平、陈玉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周平、陈玉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代艳审判员  罗孝方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