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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戎某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戎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戎某,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灞桥热电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何某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凤城五路。再审申请人戎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戎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2015)灞民初字第01753号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米 健人民陪审员 张 瑛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小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