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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何华、蒋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蒋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何华,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蒋鸿杰,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人何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蒋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蒋鸿杰偿还借款997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蒋鸿杰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396元,本案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鸿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鸿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鸿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昌生审判员  杨子葓审判员  李芑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