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成奎与西昌市中坝乡马厂村村民委员会、唐大全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昌市中坝乡马厂村村民委员会,唐成奎,唐大全,顾其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市中坝乡马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尹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成奎。原审被告:唐大全。原审被告:顾其星。上诉人西昌市中坝乡马厂村村民委员会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民初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昌市中坝乡马厂村村民委员会上诉称,涉案工程所在地、事故发生地均在西昌市中坝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唐大全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区,故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