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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陈松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590号罪犯陈松,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1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19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8月、2015年3月、2015年10月、2016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并于2016年12月22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三百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从该犯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等方面综合考虑,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