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纪未辰与杜爱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未辰,杜爱华,周恒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55号原告:纪未辰,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杜爱华,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第三人:周恒坡,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深泽县吕村人,现在定州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未辰诉被告杜爱华、第三人周恒坡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未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纪未辰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