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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纪未辰与杜爱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未辰,杜爱华,周恒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55号原告:纪未辰,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杜爱华,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第三人:周恒坡,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深泽县吕村人,现在定州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未辰诉被告杜爱华、第三人周恒坡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未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纪未辰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