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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常玉凤与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刘庄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凤,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刘庄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民初660号原告:常玉凤,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刘庄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刘庄村民组。负责人:黄永生,该村民组组长。原告常玉���与被告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刘庄村民组(以下简称黄牌村刘庄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玉凤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牌村刘庄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玉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2016年刘南组征地分配方案》中的“出门姑娘不参加分配”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其系黄牌××××组村民,户籍一直在黄牌××××组,并有承包地。2016年政府征收黄牌××××组集体承包地172.8762亩,补偿费用为5506971.35元。2017年2月14日,黄牌××××组作出《2016年刘南组征地分配方案》决定在村民组平均分配补偿费用,其中有“出门姑娘不参加分配”条款,并据此拒绝给其补偿费。黄牌××××组作出的“出门姑娘不参加分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利。黄牌××××组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常玉凤系黄牌××××组村民,户籍一直登记在该组。2016年9月13日,常玉凤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双和凤镇双牌石社区戏墩村村民刘华华登记结婚,但户籍并未能迁转至其夫李华华所在村组,在该组也没有承包地。2016年,黄牌××××组集体土地172.8762亩被征收。2017年2月14日,黄牌××××组形成《2016年刘南组征地分配方案》,具体内容为:1.刘南组2016年征地面积为172.8762亩,计币5506973元;2.按现有常住人口并且户口在本组的人口平均分配,空挂户、出门姑娘不参加分配;3.2010年以后的死亡人口得40%;4.实际参加分配人员确认为87人,另有2人死亡得40%。上述��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2016年刘南组征地分配方案》复印件,南京市溧水区双和凤镇双牌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常玉凤系黄牌××××组村民,户籍登记在该组。常玉凤虽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双和凤镇双牌石社区戏墩村村民刘华华登记结婚,但户籍并未能迁转至其夫李华华所在村组,在该组也没有承包地。故常玉凤依法享有黄牌××××组成员的各项权益。黄牌××××组于2017年2月14日形成的《2016年刘南组征地分配方案》中关于“出门姑娘不参加分配”的条款将常玉凤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内,侵犯了常玉凤依法享有的村民权利,应为无效条款。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刘庄村民组于2017年2月14日形成的《2016年刘南组征地分配方案》中关于“出门姑娘不参加分配”的条款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来安县汊河镇黄牌村刘庄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附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