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曾如文与王峰、陈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如文,王峰,陈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345号原告:曾如文,居民。委托代理人:潘义龙,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峰,居民。被告:陈红丽,居民。原告曾如文诉被告王峰、陈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偿还全部债务、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如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曾如文负担。审判员  朱田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布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