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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文成与焦大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756号原告:李文成,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峰,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大利,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李文成与被告焦大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文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文成负担。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