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宣与被告刘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宣,刘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856号原告王云宣,女,汉族,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吴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荣,男,汉族,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身份证号,原告丈夫,特别授权。被告刘世忠,男,汉族,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云宣与被告刘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王云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云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云宣承担。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官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