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陈、湖南博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陈,湖南博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陈,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松林路1号10栋1007房。被执行人:湖南博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9496400),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广场第A-2地块栋9层6-9010房。法定代表人:彭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陈与被执行人湖南博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30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