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党孙锋与被执行人魏俊山、陕西省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孙锋,魏俊山,陕西省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91号申请人党孙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魏俊山,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党孙锋与被执行人魏俊山、陕西省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2016)陕05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魏俊山、陕西省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一、被执行人魏俊山另案申请执行申请人党孙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孙锋同意两案合并执行,该案案件款37100元、诉讼费650元、利息1850元,共计39600元从魏俊山案件中扣除。二、陕西省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党孙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陕西省晶盛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于2017年6月10日前给付案件款22000元,剩余的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完,申请人党孙锋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9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亚龙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