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潜龙与李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潜龙,李明伟,杨潜龙,李明伟,杨潜龙,李明伟,杨潜龙,李明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67号原告:杨潜龙,男,汉族,1988年5月2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李明伟,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潜龙与被告李明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明伟下落不明,原告杨潜龙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杨潜龙负担。审判员 揭培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梦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