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闫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130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山西省宁武县西马坊乡后吴家沟村人,电话:1399405****。现住宁武县管涔安居小区。身份证号:xxx。被告闫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山西省宁武县怀道乡庙岭村人,现住宁武县怀道乡林场。身份证号:xxx。原告吴某与被告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6月13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闫某签订《买楼房指标协议》,约定被告闫某将其所有的位于管涔林业局木材转运站的一套楼房以15万元(含指标转让费20000元,单位职工住房补助20000元)转让给原告吴某。2016年1月6日,被告所属单位管涔林业局退给被告房屋差价款19094元。原告认为该19094元应由原告享受,以此为由,于2017年3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楼房差价款1909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闫某给付原告楼房差价款8200元;二、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6月13日签订的《买楼房指标协议》继续有效;三、管涔安居小区五号楼三单元501室18号地下室归原告吴某所有;四、若原告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事宜,被告应予以配合;五、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138.5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素忠审判员 :崔爱芳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郭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