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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尧园仔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园仔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尧园仔,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江西省黎川县人,家住江西省黎川县。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园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园仔、辩护人夏建伟及证人泮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15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尧园仔驾驶车牌号为浙E×××××飞碟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德清县M处时,与被害人高某1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高某1胸部损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德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尧园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某1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尧园仔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高某1家属人民币47.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尧园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高某2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接警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收据、情况说明、过磅单、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火化存放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尸体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尧园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尧园仔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尧园仔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尧园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芳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