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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学安与上海爱平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安,上海爱平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447号原告:于学安,男,194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海爱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平。原告于学安诉被告上海爱平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学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慧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