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赫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辽宁赫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32号原告:天津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二号天津国际发展大厦第5层B1座。法定代表人:黄勇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凤,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赫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南楼经济开发区高庄村。法定代表人:沈恩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赫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银行账户18014336.53元进行保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辽宁赫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14336.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