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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龙XX、黄XX与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北湖分局不作为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行初26号起诉人龙XX,男起诉人黄XX,女2017年4月28日,本院收到龙XX、黄XX的起诉状,起诉人龙XX、黄XX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北湖分局为被告,李细心、南新丹、欧末月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没收李细心的房产归公。3、判令两被告赔偿起诉人龙XX、黄XX损失860元。4、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主要理由是:1997年两被告向李细心颁发郴北房私字第0227号《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四邻证明书,住房建筑面积为58.8平方米,产权四邻证明载明:日后如查有伪证舞弊除没收该项产业归公外,我(指李细心)愿受法律处分。2002年6月李细心在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建设杂房,占用龙XX所有的房屋及土地。李细心、欧末月先后毁坏龙XX的房屋墙体8次,侵占龙XX土地60厘米,并打伤黄XX。两被告对李细心违章建设杂房的行为未予处理,反而还认定李细心的杂房有房产证,并于2015年与李细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两被告的行为违法。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起诉人龙XX、黄XX不是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其主张的权益与该涉诉具体行政行为又无因果关系,故起诉人龙XX、黄XX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此,起诉人龙XX、黄XX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龙XX、黄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梅  璐书 记 员 黄 颖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微信公众号“”